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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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准生证办理条例咨询 | ||
留言人 | 王** | 信件编码 | GPPS1907255I53 |
信件内容 | 你好! 我媳妇是陕西佳县乌镇户籍,我是新疆户籍。我们初婚未育,新疆13年新计划生育条例,办理准生证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我们各种男女方证明证件寄回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只开初婚未育证明,办不了准生证。咨询中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没有办理准生证,只有生育登记卡吗?办理这个准生证我们3个月没办理出来,孩子出生落户母亲户籍没有准生证所在地罚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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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回复时间 | 2014-01-2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中第二十三条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孩子落户,请遵循属地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