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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6 17:15    浏览次数: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协同共进,根据《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达标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纳入达标规划的项目评估和规划实施、项目调整和效果评估。

第三条 达标规划是我市实施项目建设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规划实施动态评估工作,按有关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开展配合工作。

第五条 动态评估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编制,3月底前完成动态评估工作。

第六条 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咨询机构,可承担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应采用符合榆林市实际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各类空气质量模型开展。

第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需纳入动态考核评估: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大气环境预测为一级评价的;

(二)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优先纳入达标规划:

(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项目;

(二)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三)属于榆林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

(四)本企业、本系统已按最严格环保措施完成改造,实现最少排放的;

(五)执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工艺可行的;

(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

第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达标规划:

(一)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限制类的;

(二)未采纳最严格环保措施,本企业、本系统具备削减潜力,未进行改造的;

(三)环保管理滞后,多次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 动态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在市级重点项目中筛选形成拟纳入达标规划项目清单。拟纳入清单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稿编制,工艺和产品路线确定,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是否满足榆林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是否满足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需要,是否采用最先进环保技术,是否执行最严格排放要求为原则,组织编制项目评审标准和规则。

(三)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规则提供申报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进入项目筛选库。

入库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

(四)达标规划评估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评估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实施对达标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动态评估报告。

动态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新纳入规划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规划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改善的影响,下一步管控要求和建议。

(五)达标规划动态评估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并征求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与达标规划及其评估报告衔接,各县市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将达标规划及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达标规划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的过程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