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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佳县县委办公室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27 15:56    浏览次数:次    

佳办字〔2021〕50号

 

中共佳县县委办公室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佳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个成员单位:

《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佳县县委办公室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过渡期脱贫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榆林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财农发〔2021〕57号)、《榆林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农发〔2021〕78号)文件精神,加强过渡期涉农整合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16项、省级财政6项、市级财政6项资金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用于该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统称涉农整合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同时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可安排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及基础设施短板。省、市、县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

涉农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指标、程序、职责等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规定执行,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重要依据。

 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以县政府名义编制,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牵头,涉农部门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整合方案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提取项目进行申报,财政、农业、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审核汇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下达各镇(办、中心)、各部门执行。各镇(办、中心)、各部门应严格按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组织实施,按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纳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项目需要调整时,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调整计划,年中编入调整方案向省市备案。

第七条在编制整合方案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拨付资金时都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类型、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切块下达后,要严格按照中省市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工作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

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增收,继续向符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露计划“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育和壮大欠发达区特色产业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种植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放手工业、乡村游业。支持发展节水支持农业品种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对接和消费,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农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区特色优势业发展效果明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设短主要包括水、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业和民族村赛发展,以工代,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兴有效衔的其他相关支出

(二)级衔接使用范围,除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1)非贫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十三”期间政策规划扶贫搬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3)对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难的搬迁群众应纳的物费等生产活刚性补助步退出

(4)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功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5)贫项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

(6)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绿化

(7)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8)省级相关实施的巩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推进乡村振的项目

(三)市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得70%级财政衔接资使用范围,除中央省级衔资金支持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2个方面

(1)可适当安排用于完善提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2)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四)县级财政衔接资金除中央、省级、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的项目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中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由省、市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县级不再从中、省、市 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县级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用于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不做限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资金用途。所有项目管理费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考虑安排,各主管部门、(办、中心)不予考虑。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应单独设置科目明细核算,中央、省级、市级衔接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管理费还可用于巩拓展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果宣传、报账管理、档管理,购买第三方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以及直接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县级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印制脱贫攻坚成果档案管理材料以及直接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购置档案柜等方面的开支、召开拓展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会议、涉农整合项目管理产生的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等费用支出

      产业扶持比例。各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的投入不能低于60%(含为产业发展服务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第十条  财政局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管理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等环节运转的时间。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保障协调组资金保障协调组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整合方案组织县乡村振兴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3个工作日内批复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方案和实施计划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项目主管单位。所有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专账管理,不得与单位其他账务混设。

第十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职责分工。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巩衔办)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制定,项目库建设,项目论证,项目入库时绩效评价和监管等工作。

(二)资金保障协调组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总责,负责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整合资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负责审定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整合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管理等工作,并参与项目库建设。

(三)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的计划编制、资金使用、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含自评工作)、资金监管、检查验收、安全责任、项目报账、财务档案和项目档案保管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或选择项目施工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安全责任等工作。

第十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实施做好所有准备;

(二)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及时开始实施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报账;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分批下达资金,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和报账支出进度。

第十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并纳入负面清单

1、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雨露计划”中农村脱贫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支出。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4、设立基金、注册企业。

5、修建楼、堂、馆、所,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6、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等)。

7、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8、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9、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回购等。

10、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1、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管理

第十  报账程序。为规范和简化报账程序,加快支出进度,财政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报账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财政部门不在审核报账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规定填写《佳县财政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准备相关报账佐证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办理支付业务,由项目主管部门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县巩衔接办、财政局要将整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  属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依据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分类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 为加快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开工后预借30%的项目启动资金,随着工程进度可预借相应比例的项目建设资金,但最大不得超过项目建设资金的8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预借项目建设资金时必须使用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进行列支处理,不得使用白条预借。

十九  项目主管部门财务人员要审核报账申请单项目用途与项目计划的一致性、支付金额与合同价款、建设进度的一致性、支付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一致性。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

(一)资金报账申请表;

(二)工程款税务发票;

(三)项目预决算、实施方案、承包合同;

(四)项目预审文件;

(五)项目验收报告单;

(六)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审计报告;

(七)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需备相关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材料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十一 对基础设施项目严格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资金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合同规定进行相应处置。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清算时由建设单位按支出出具票据,项目实施单位按往来进行明细核算。待工程实施一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确认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二十二  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为了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下达到单位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在以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时不予考虑。对于因项目跨年度实施等原因造成的结余结转1年以上的,收回资金并统一纳入当年涉农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启动问责程序

二十三  报账期限。所有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必须于每年12月前完成并报账,超过报账期限的,一律不再受理,并追究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二十四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全权负责。

(一)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从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到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项目库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整体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从行业角度巩衔办公室的项目库建设工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项目的选择。项目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整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镇(办、中心)、各部门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县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确定扶持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四)立项和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确定扶持的项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行性初审,保证项目的合规、合法和可操作性,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五)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效具体负责。

(六)项目变更。项目计划作为项目实施、考核、审计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应在每年8月前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上报省市备案。

(七)项目验收。对已建成或完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出请验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所在村干部、第一书记群众代表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验收结果验收内容等。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二十五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抓好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报账,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工程概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按时上报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费用性支出,及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报账,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完工及时上报请验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效益分析报告,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法律法规,单独设置账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及时上报用款计划,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准确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和附加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并对账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县财政部门提供完整的会计信息和各种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从项目的招标、实施、验收、资金兑付,到建立台账、保管档案各个环节都要列出责任清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报账等有关信息的传递报送

二十六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和资金报账程序全部完成后,应将每一个项目的全部材料(包括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完工,项目报账材料等)装订成册,分类归档管理。

二十七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工程设计、预算审查、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评价决算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对补贴类项目,在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时,还应准确核定补贴对象“一卡通”的详细信息。补贴资金一律通过惠农“一卡通”兑付。

二十九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验收后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并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章 资金监管

 

三十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

三十一  监管内容包括:

(一)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项目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三)项目进度、支付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绩效管理、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四)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相关政策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三十二  加强监督检查。纪委监委和发改局、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认真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

三十三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按旬向资金保障协调组报送支出进度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资金保障协调组定期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支出进度和管理情况,并对影响涉农整合资金支付进度和项目实施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三十四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设定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评价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三十五 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落实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配合省市的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三十六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的;

(六)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门、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佳办字20203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