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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18 11:51    浏览次数:次    
 

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属地监管”,是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生产工作,亲自督办、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 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建立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晋升提拔、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拔任用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岗位作为后备干部锻炼岗位,重视对抓安全生产成效明显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配齐配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安监部门正副职干部。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

   (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领导和督促纪委履行纪检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党政领导。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抓好贯彻落实。

   (三)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用经费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通知》(榆林发﹝201348号)有关要求预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场所、人员、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岗位津贴。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本地各业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地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危险源评价情况分析;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参与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批复,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企业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备设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有奖举报、联席会议、安全生产承诺、购买专家服务、“黑名单”等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创建长效机制,建设与当地安全生产相匹配的安全文化物态环境载体。督促劳动力转移培训部门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十二)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网络问政、新闻发布等形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监管”。

   (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三)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六)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安监办,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七)各级党委、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各级党委、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九)各级党委、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规则,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职责。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完善议事工作机制,组建行业专家队伍;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进行行业指导与协调,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内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性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定量检测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深入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场所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2次、县级级党政副职每季至少1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每两个月至少1次、乡镇党政副职每月至少1次。通过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每年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健全以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党(工)委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领导体制。完善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工)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落实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及社会志愿者等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化培训。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安监人员调整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委领导约谈有关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工矿商贸一般事故的,由县政府领导约谈有关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县安委会领导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下级政府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加大对控制指标、安全教育培训、监察执法、“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管管理、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的考核力度。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力评价、奖励惩戒、选拔任用、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对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园区、风景区、道教管委会,县级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乡级党委政府,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政府及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从严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党委出台了类似得办法,以上级单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