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88app

彩88app

【字体:      】  打印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02 16:12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2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佳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8月14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佳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

服务能力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精神,推行并规范我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率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弥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专业服务能力薄弱的重要途径,是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镇(办、中心),县民政、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要抓住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域的发展,切实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明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县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镇(办、中心)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为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型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主动发现、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以及与社会救助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政策宣传、课题研究、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三)严格确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在承接主体的选择上,应当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机制。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政府部门采购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低价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五)落实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补助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不得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县财政、民政等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评价。各镇(办、中心)和县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政府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采取购买主体综合评价、第三方评估、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形式,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县民政、财政、编办、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一)加强窗口建设。依托现有政务大厅或服务中心,各镇(办、中心)和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交办转办等制度,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及省编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意见》(陕民发〔2017〕65号)的相关要求,各镇(办、中心)、县民政、编办、财政、人社部门要科学整合现有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加强县镇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各镇(办、中心)、县民政部门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三)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各镇(办、中心)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

(四)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各镇(办、中心)和县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要充分运用好“共享救助 陕西”平台的作用,及时推荐上报各类救助政策暂时难以覆盖或经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对象,帮助他们及时获得慈善救助资源的有效帮扶。

(五)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素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加强日常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观摩交流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三、强化组织领导,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提升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凝聚部门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各镇(办、中心),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容错纠错机制,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镇(办、中心),县民政、编办、财政、人社部门要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十四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镇(办、中心),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