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812-00293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18〕34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18-12-04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收容流浪犬的通告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收容流浪犬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居民养犬管理,消除犬类流浪街头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县城及各镇开展整治、收容流浪犬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居民饲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养犬人负责定期到县畜牧兽医防疫机构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人及小孩,养犬人负责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非因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酒店、体育场等公共场所。
三、凡在城区及各镇放养和无人管理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或无主犬,由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局、畜牧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捕捉、收容。
四、对居民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阻碍捕捉整治收容流浪犬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