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2104-00433 | 发文字号 | 佳政办发〔2021〕5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佳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佳县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健康佳县行动,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规范完善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家庭婴幼儿科学养育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政府应积极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增强家庭养育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序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营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氛围。
2.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扶持引导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3.属地管理,规范有序。政府应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引导和管理,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婴幼儿、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制度完备、管理有序。
(三)总体目标
2021年前出台我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所符合我县实际、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县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养育照护服务支持指导力度
1.全面落实产假制度。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提供哺乳条件等措施,或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落实哺乳假,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分别负责,县妇联、县总工会参与。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室。结合“互联网+”,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婚育学校、社工学校等平台,通过开设家庭课堂、父母课堂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分别负责,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参与)
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县卫健局负责)
(二)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力度
1.科学规划布局,强化安全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按照县域发展规划、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居住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等群体,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托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要求。(县发改科技局、县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
2.城乡协同发展,提升综合效益。充分利用社会和社区(村组)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城镇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城镇社区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注重总结推广已实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做法、经验;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分别负责)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与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府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托位的有效供给。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幼托班须经县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予以审批,审批后方可开设。充分发挥托幼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参与)
(三)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1.规范登记备案制度。依据国家卫健委、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登记机关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安全等各项资质进行核准后,方可给予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地卫健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健部门。卫健、编办、行政审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由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健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县委编办、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分别负责)
2.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各职能部门按照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对未登记、注册、备案或设施不符合标准、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健康隐患的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托育机构,责令关闭,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个人记录“黑名单”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县发改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4.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照护服务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成立家长安全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
5.加强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前置卫生评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卫健局负责)
(四)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1.加强用地保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资源规划局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国家倡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为契机,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同时,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建设补助及运行(托位)补助。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的基础上,财政结合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分别负责)
3.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鼓励支持县内职业技术中学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二是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三是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按照行业标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建立与婴幼儿照护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分别负责,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生协会参与)
4.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分别负责,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参与)
5.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良好的婴幼儿照护社会环境。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推行母婴设施建设,2021年底前全县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要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实现全县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县发改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分别负责,县总工会、县妇联参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细化任务、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健全部门、机构、单位、群团等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会学会制度等,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局牵头,发改科技、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人民团体按职责分工,制订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建立佳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满意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评估总结。将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总结。
附件:佳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佳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单位间的协作配合,统筹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特建立佳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张宝山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李树峰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张兴国 县委编办副主任
高 剑 县发改科技局副局长
屈海军 县教体局副局长
康保卫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张学云 县财政局副局长
白爱飞 县人社局副局长
闫永生 县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薛高飞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晓龙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乔省军 县卫健局副局长
王 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高小卫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任清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 翔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贺庆军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立婷 县总工会副主席
高晓鹏 团县委副书记
李慧杰 县残联副理事长
李 文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副局长乔省军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五、职责分工
1.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
2.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3.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托幼一体化机构的审批和综合监管。
4.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6.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7.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8.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9.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10.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11.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3.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审批和注册登记。
15.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6.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7.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8.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19.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